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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13-10-16 10:52:56 发布者: admin 点击: 1456

    法制网讯 在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陈喜庆委员提出,对“搜查身体”这种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草案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喜庆建议,将“搜查身体”这种实践中更为常见的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列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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